時序入冬,台灣的高山氣溫動輒降至冰點。滑著 IG,看著國外戶外玩家在雪地裡生起一堆篝火,火光映照著手裡的熱紅酒,那種充滿野性的浪漫氛圍,是不是讓你心生嚮往?或是買了昂貴的輕量化焚火台、帥氣的柴爐,總想著下次上山一定要好好給他爽一下?
但在你升起火之前,請先「修但幾咧」!
在台灣特殊的地理環境與法規架構下,這一把火點下去,燒掉的不只是木柴,很可能還有你辛苦存下的積蓄。關於在山上用火,很多山友在「炊煮」跟「生火」這兩個概念間存在巨大的誤區。接下來就跟著我們一起拆解台灣錯綜複雜的山林用火規定,守護你的荷包,也守護台灣的山林。
先搞懂定義:你是「炊煮」還是「引火」?
在我們討論罰多少錢之前,必須先釐清法律對「火」的定義。在執法單位(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、國家公園署、保七總隊)的眼中,用瓦斯爐煮泡麵跟燒木材取暖,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。
炊煮
- 定義:指使用氣體、液體或電力等燃料(如瓦斯爐、去漬油汽化爐、酒精爐),且設有開關可隨時關閉火源者。
- 法律地位:在台灣絕大多數的國有林地(一般山區),這屬於「容許行為」。只要你不是在禁止炊煮的國家森林遊樂區內,使用高山瓦斯爐煮水、煮飯,原則上是合法的,不需要申請。
引火
- 定義:指引燃森林植物、木材、木炭、枯枝落葉等固體燃料。這包含了傳統的營火、烤肉,以及近年流行的焚火台與柴爐。
- 法律地位:依據《森林法》第 34 條,這是原則禁止的行為。
- 關鍵誤區:很多山友認為「我有用焚火台,火沒有落地,就不算引火」。這是錯誤的!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(下稱林保署)已多次解釋,只要是燃燒固體燃料,因燃燒過程易產生火星飛散,具高度延燒風險,皆屬於《森林法》定義的引火。

你在哪座山?罰則大不同(但都很痛)
台灣的山域管理權責複雜,最主要分為兩大「地主」:林保署(國有林地)與國家公園署(國家公園)。你的所在地決定了適用哪條法律。
狀況 A:你在「一般國有林地」
這包含了大部分的中級山、非國家公園範圍的百岳、以及廣大的林道區域。這裡的管轄機關是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。
- 適用法規:《森林法》
- 規範條文:《森林法》第 34 條第 1 項:「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,不得有引火行為。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保林機關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」
在 2021 年以前,違反這條規定的罰則僅是新臺幣 6,000 元以下,對於許多人來說不痛不癢。但為了遏止森林火災,立法院已於 2021 年 5 月三讀通過修正案,將罰則大幅提高。
- 現行罰則:《森林法》第 56 條:「違反第 34 條第 1 項……規定者,處新臺幣 12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。」
請注意,這是「行政罰」。意思是,只要森林護管員或警察看到你在林道上生營火、用焚火台燒柴,不需要發生火災,當場查獲就可以直接開罰 12 萬起跳。這筆錢足夠你買好幾件頂級羽絨衣了。
狀況 B:你在「國家公園」內
包含玉山、雪霸、太魯閣等國家公園範圍。
- 適用法規:《國家公園法》規範條文:《國家公園法》第 13 條第 8 款:禁止在國家公園區域內有下列行為:一、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……八、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。
各國家公園管理處都會依此發布公告,內容通常為:「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舉辦營火會、野炊、烤肉……」。在國家公園,連「炊煮」(瓦斯爐)都必須在指定區域(如山屋周邊、合法營地),如果你在步道中途隨意煮泡麵,也是違規的。
- 表面罰則:《國家公園法》第 26 條:「違反第 13 條第 4 款至第 8 款……規定者,處 1,000 元以下罰鍰。」
「等等!那我在國家公園生火豈不是比較划算?」如果你這麼想,那就大錯特錯了。

恐怖的法律陷阱:法規競合
許多聰明的山友看到上面會想:「既然《森林法》罰 12 萬,《國家公園法》只罰 1,000,那我去玉山生火反而比較便宜?」
錯!大錯特錯!
這裡要引入一個關鍵的法律概念:法規競合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。
絕大多數的國家公園土地,在地目上同時也屬於國有林地或森林區域。當你在國家公園內撿枯枝生火時,你這一個行為,同時違反了:
- 《國家公園法》:未經核准生火(罰 1,000 元)。
- 《森林法》:森林區域內引火(罰 12 萬 – 60 萬元)。
根據《行政罰法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:
「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,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。」
也就是說,執法單位有權力、也有義務選擇「罰比較重」的那條法律來辦你。在防止森林火災已成為國安層級議題的現在,警方與林業單位絕不會手軟。所以,在國家公園生火,你面對的依然是《森林法》那張 12 萬元的罰單。
真實判例:2021 年西巒大山「烤牛排」案
這不是危言聳聽,讓我們看看真實發生的案例。
- 案件背景:4 名山友前往西巒大山(屬國有林班地)露營。
- 違規事實:為了烤牛排與取暖,他們在營地撿拾旁邊的枯枝生火,並開心拍照打卡 IG。
- 裁罰結果:這不僅僅是違規生火,因為「撿拾枯枝」涉及竊取國家森林產物,他們被移送法辦,觸犯了更嚴重的《森林法》刑事竊盜罪。最終結果是 4 人被處以緩起訴,並須向公庫支付合計 16 萬元的處分金。
很多人以為「撿地上的樹枝沒關係」,錯!那也是國有財產。自帶木柴生火罰 12 萬(行政罰);撿路邊枯枝生火變竊盜(刑事罪)。

如果真的燒起來……那就是刑事責任了
前面提到的 12 萬,都還只是「行政罰鍰」(繳錢給國家)。如果不幸你的火星飛濺,引發了森林火災,那就進入了「刑法」與「民事賠償」的地獄。
- 刑事責任(坐牢)
《森林法》第 53 條第 3 項(失火罪): 「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注意,這裡是「失火」,也就是說就算你不是故意的(不小心),依然可能要負刑事責任。
- 民事賠償(賠錢)
這才是最可怕的部分。一旦發生森林火災,政府會向你求償:
1. 被燒毀的林木價值(包含珍貴的檜木、生態系服務價值)。
2. 救災成本(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出勤費、燃油費、數百名救火隊員的人事費、伙食費)。
指標案例:2021 年玉山杜鵑營地大火。
- 事件經過:2021 年 5 月 16 日,時任 NCC 專委的喬建中與 4 名友人在玉山國家公園「杜鵑營地」露營。他們違規撿拾林木生火,卻未將火源完全熄滅即入睡,導致火勢在地底腐植層悶燒後竄出,引發了延燒 12 天、燒毀面積近 80 公頃的森林大火。
- 刑事判決:2023 年 8 月,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宣判,喬建中等人因「竊取森林主產物」及「失火燒燬他人森林」等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 2-6 個月不等。這意味著他們背上了刑事前科。
- 民事求償:最恐怖的還在後頭。林保署計算了救災的人事費(數百人次的日夜投入)、直升機的油料維保費、以及被燒毀的林木價值與生態系服務價值,向喬建中等人提起的民事求償金額,高達新臺幣 2 億 8,803 萬 3,607 元。
雖然最終賠償金額仍待法院定讞,但這個數字足以讓任何一個中產階級家庭瞬間破產。

做一個負責任的戶外人
總結來說,在台灣的戶外環境,「生火」這件事的法律容忍度極低。
- 想喝熱湯、熱咖啡?請愛用高山瓦斯爐。在安全、平坦、遠離易燃物的地方炊煮,這在大部分山區是合法的,也是最有效率的方式。
- 想取暖?請投資好的羽絨衣、睡袋、睡墊,或者帶一個熱水袋。依靠裝備系統來保暖,遠比依賴不穩定的火源來得安全可靠。
- 想看火?請去合法的收費露營區,在那裡你可以合法地使用焚火台,享受營火的樂趣。
除了法規與罰款,我們更該思考的是無痕山林的精神。在台灣高山脆弱的生態系中,地表留下的火痕往往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才能自然復原;撿拾枯枝也會剝奪土壤的養分來源與微小生物的棲息地。
下次上山,當隊友提議:「好冷喔,我們來生個火吧?」請帥氣地秀出這篇文章,告訴他:「修但幾咧!我可不想陪你付那 12 萬!」
參考資料來源:
-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– 森林法規與解釋函令
-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22 號判決(玉山大火案)
- 南投地檢署 110 年度偵字第 1234 號緩起訴處分書(西巒大山案)
-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– 國家公園法與禁止事項公告
- 環境部 – 相關環保法規

